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赔付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仅对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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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 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一、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 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达基本保险金额,附加合同终止。 二、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赔付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仅对依附加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残疾;
(三)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猝死;
(十三)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四、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以黑体字标识的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